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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9号;举报投诉电话:5648944;联系人:赵丽珍
 

第二部分  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处罚细化标准(49项)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四、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选用未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六、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七、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 “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八、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 “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九、在设有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十、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生产、安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5日拘留。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

十三、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

十四、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

十五、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

十六、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

十七、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

十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致使不能及时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1000元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5000元罚款。

十九、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未发生火灾事故的,处5千元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未发生火灾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未发生火灾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一、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10日拘留;

2、情节较重的,处15日拘留。

二十二、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或者15日拘留。

二十三、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四、不按照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一) 建设给水管网不按规定建设公共消火栓或者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给水设施造成损坏或失效的;

(四)不按规定建设、维护火警通信专线导致严重后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五、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罚款。

二十七、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罚款。

二十八、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罚款。

二十九、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罚款。

三十、经营性公共场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一、经营性公共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二、经营性公共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