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信箱: @penglai.gov.cn 密码:  
  站内查询:      
 

今日蓬莱

招商引资

  信息目录:行政处罚依据和执行标准 > 公安局(1) > 公安局(2) > 公安局(3) > 公安消防支队 > 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 公安边防支队
 


公安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69号;举报投诉电话:5648944;联系人:赵丽珍

第一部分  公安局行政处罚细化标准(282项)

违反毒品管理的违法行为和处罚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用于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除没收处罚外,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罚款1万元;货值的10倍超过1万元的,按货值10倍罚款。

二、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七、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八、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不相符或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情节较轻的,罚款1万元;

2、情节较重的,罚款2万元;

3、情节严重的,罚款5万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款5000元。

九、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单位安全防范违法行为和处罚

十、存在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不符合条件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告知公安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告知公安机关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初次违反的予以警告;再次违反的,罚款500元。

 

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处罚

二十、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章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持用涂改的无效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以警告;

2、持用伪造的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处5日拘留;

3、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一本的,处5日拘留;

4、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两本以上的的,处10日拘留。

二十一、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居留、停留,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出境证件的

处罚种类: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罚款、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有、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改处拘留。”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非法居留十日以内的,批评教育;

2、非法居留十日以上至一个月的,处罚款1000元;

3、非法居留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的,处罚款2000元;

 4、非法居留二个月以上至三个月的,处罚款3000元;

5、非法居留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的,处罚款4000元;

6、非法居留四个月以上的,处罚款5000元;

7、非法居留五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的,处5日拘留;

8、非法居留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的,处10日拘留。

9、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开放地区旅行的,处罚款500元。

10、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处罚款3000元或3日拘留;超过三个证件的,处罚款10000元或10日拘留。

11、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1000元对应拘留1日。

受聘的工程技术人员、访问学者、就学学生以及造成老人、儿童逾期非法居留的责任者,不予拘留,并可以降低罚款处罚二至三个档次。

二十二、不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处罚种类:限期出境、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情节较重的,处罚款500元。

二十三、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情节较重的,处罚款200元。

二十四、外国人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罚款1000元。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私自雇佣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每私自雇佣一名外国人按5000元计算罚款;私自雇佣十名以上外国人的,罚款50000元。

二十六、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情节较重的,处5日拘留。

二十七、往来台湾地区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罚款500元;

2、情节较重的,处5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二十八、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往来台湾地区旅行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罚款3000元;

2、情节较重的,处10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

二十九、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地区旅行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罚款500元;

2、情节较重的,处5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三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往来台湾地区旅行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罚款1000元;

2、情节较重的,处5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

三十一、台湾居民来大陆后,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罚款200元。

三十二、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逾期非法居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非法居留十日以内的,批评教育;

2、非法居留十日以上至一个月的,处罚款1000元;

3、非法居留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的,处罚款2000元;

 4、非法居留二个月以上至三个月的,处罚款3000元;

5、非法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处罚款4000元。

受聘的工程技术人员、访问学者、就学学生以及造成老人、儿童逾期非法居留的责任者,可以降低罚款处罚二至三个档次。

三十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未在所在行政区域开展中介活动的,以承包、转包形式开展中介活动的,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代理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2、对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十四、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的中介机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2、对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

三十五、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获利的,给予警告

2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获利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罚款2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3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单位和个人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