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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档案局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蓬莱市钟路东路1   举报投诉电话:5642958   联系人:李永成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损毁、丢失一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丢失二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三)损毁、丢失三至五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
   
(四)损毁、丢失六至十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
   
(五)损毁、丢失十一份以上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一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二份档案文件的,对对当事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三至五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六至十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
   
(五)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十一份以上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涂改、伪造一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伪造二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三)涂改、伪造三至五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
   
(四)涂改、伪造六至十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
   
(五)涂改、伪造十一份以上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一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出卖或者转让二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三至五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六至十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十一份以上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一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二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三至五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
   
(四)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六至十份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十一份以上档案文件的,对当事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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