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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财贸办公室行政处罚依据和细化分解的执行标准
单位地址:行政审批中心七楼 举报投诉电话:5643527
联系人:杨正起
一、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无违法所得的的,处10万元罚款;
(二)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
(三)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罚款;
(四)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罚款;
(五)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罚款;
(六)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
二、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前支付费用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二)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许人不按照规定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二)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许人不按要求提供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五、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六、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第十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规定,逾期10?20天拒不改正的,处1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逾期20天以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依据: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出租、出借、转让《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以8000元罚款。
八、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填写《随附单》或《随附单》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2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九、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不索要有关证件、不按规定建立和保留购销台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2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十、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散装酒的容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1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4000元罚款;
(三)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8000元罚款。
十一、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1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4000元罚款;
(三)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8000元罚款。
十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2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三、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的处罚;
(二)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万元的处罚;
(三)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万元的处罚。
十四、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的处罚;
(二)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万元的处罚;
(三)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万元的处罚。
十五、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的处罚;
(二)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万元的处罚;
(三)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万元的处罚。
十六、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的处罚;
(二)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万元的处罚;
(三)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万元的处罚。
十七、批发、销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万元的处罚;
(二)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万元的处罚;
(三)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万元的处罚。
十八、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不如实提供情况,处以3000元的处罚;
(二)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处以8000元的处罚。
十九、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零售商以一些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供应商供货时,从事相关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零售商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并宣称全场促销;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随意变更促销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明码标价,价签价目不齐全、标价内容不够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没有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随意变更已明示的事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不即时开具;或开具但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者不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1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逾期20天以上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三十五、市场不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
三十六、市场不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
三十七、冒用、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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