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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提示】计划生育各类奖励扶助政策您了解多少?

浏览量:   时间:2024-04-15   来源: 蓬莱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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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二)发放标准

80元/每人每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区申请特别扶助的须具备蓬莱区户籍):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三级以上)。

(二)特扶金发放标准

2022年下半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特扶金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父母特扶金每人每月810元。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基础上,对独生子女因公牺牲(因公殉职)和被追认烈士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和200元扶助金。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50%的低保金。

(三)特殊家庭夫妇住院护理险

区财政统一参保,参保金额每人每年160元。对我区户籍的特殊家庭夫妇,因疾病、伤害等原因在烟台市范围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进行护理补助。参保对象住院期间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每人每天补助200元,二级护理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三级护理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设定观察期,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90天。

(四)特殊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年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也称为城市奖励扶助)

具有烟台市蓬莱区户籍,在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一)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发放标准为80元/每人每月。

十八周岁以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具有烟台市蓬莱区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独生子女年满 18 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 5 元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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