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烟台市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蓬莱区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烟台市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13日(7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yt-plzm@sd-tobacco.com.cn

2.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话:0535-5603110,联系人:杨树诚。

3.邮寄地址:请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蓬莱区登州街道南关路219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编:265600

4.互联网方式:点击页面中“我要提意见”可在线提交。

草案内容:
解读内容:

一、起草背景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修定实施的《蓬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蓬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蓬烟专〔2021〕7号)中的部分条款需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重新修订零售点合理布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文件起草过程

《合理布局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烟台市

烟草专卖局下发的《烟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范本),结合蓬莱人口、经济、交通、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修订。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所遵循得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科学规划原则;

3.服务社会原则;

4.均衡发展原则。

(二)烟台市蓬莱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底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所辖区域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动态测评、调整,并于次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明确经营场所条件:

1.“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并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且可对消费者全开放(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

3.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仓储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推拿按摩、洗浴足疗、美甲美容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识和指引标识。

(四) 明确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方法:

1.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烟台市蓬莱区城镇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大小依次分为镇街、网格和市场三级单元。市场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控制基础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居区、村居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标签细分,形成标签化市场单元。

2.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标签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历史峰值控制、保护性冻结、周期性调节六种布局控制模式,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

3.零售点规划数量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由烟台市蓬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详见附件1)。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对已经超出零售点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后,实行退一办一,逐步调整优化。

4.零售点间距

市场单元布局模型中有间距要求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5.触控机制

(1).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冻结。

(2).周期性调节。因捕鱼季、农作物成熟季、旅游淡旺季等周期性变化,导致市场单元人口数量波动变化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予以调节,但调节数量不得超过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一半,且许可期限应与变化周期相一致。

(3).临时性设点。因新建居民区、工业区等城市规划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2个零售点,待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划。

(五)明确不受《合理布局规定》中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限制的情形:

1.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明确可适当放宽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限制的情形:

1.弱势群体、优抚对象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限制,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2).具有本地正式户口的特困户、低保户,能提供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利用自有房产(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独立自主经营且名下没有其他产业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3).具有本地正式户口,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利用自有房产(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独立自主经营且名下没有其他产业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间距标准的70%执行;

(4).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但放宽比例不超过50%。

2.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限制。

3.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限制。

4.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或者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可在辖区零售点规划总数量基础上增设8%的专项零售点数量。具体到各市场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数量,但各市场单元增设总量不得超过辖区专项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间距标准的50%执行。该增设数量为专项专用,不累计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不得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七)明确各零售点之间距离测量,以及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距离测量的方法。

(八)《烟台市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明细》,详见附件1。

(九)《烟台市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禁止准入清单》,详见附件2。

意见内容:
反馈内容: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蓬莱区实际,重新修订了《烟台市蓬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3月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3月5日24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收集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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