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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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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为重振旅游市场,鼓励文旅消费,增加政策优惠吸引力,调动旅行社招徕和输送游客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指办发〔2022〕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现修订《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调整个别政策。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新增奖励上限

新增“每家旅行社当年累计奖励上限为50万元”条款。

二、调整旅游邮轮奖励金额

对原款项“国内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海外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8万元。”调整为“国内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3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6万元。海外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6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2万元。”

三、重新定义淡季旅游团队核定基数

对原款项“30人以上为奖励团队”调整为“20人以上为奖励团队,团队核定基数标准根据疫情防控整体态势适时调整”。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修订版)

一、奖励项目

(一)对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团队奖励;

(二)对淡季旅游团队奖励;

(三)对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

(四)对自驾游团队奖励。

二、奖励要求

(一)奖励对象

开展旅游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组织淡季旅游团队、开拓客源地市场、组织自驾游团队的,为在烟台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旅行社(含旅行社烟台分社)。

(二)奖励条件

1.团队以烟台为旅游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停靠在烟台市范围内机场、火车站、港口等交通口岸。

2.来烟台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烟台市范围以外的境内外团队游客;旅游团队由烟台单体旅行社负责组织地接服务。

3.包机、切机位、包船、包列、淡季旅游奖励的团队须在烟台住宿达2晚,其中1晚住宿必须包含烟台八区内酒店,并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烟台旅游景区(点)两个以上。住宿超过2晚以上,每增加1晚,并至少参观游览1个收费景区(点)的,在2晚的资金奖励基础上奖励资金增加30%,最高奖励4晚。

4.国际、国内邮轮游客须在烟台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点)2个以上。

5.同一旅行社包机、包船、包列每一项年度超过20架/艘/列次的,需提前统一申报。

6.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只可选择一项奖励,资金奖励不累计叠加。每家旅行社当年累计奖励上限为50万元。

三、奖励细则

(一)对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团队奖励

1.旅游包机

国内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团队,已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1.2万元,未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2.4万元。

入境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团队,已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4万元,未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奖励人民币8万元。

2.旅游切机位

单体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协议固定以切机位每班20人以上的,每人次补贴50元,奖励时间为每年7月至9月。

3.旅游包船

国内旅游包船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

海外旅游包船350人(含35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8万元。

4.旅游邮轮

国内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3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6万元。

海外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6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2万元。

5.旅游包列

一次性输入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2万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奖励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输入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4万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奖励人民币3.6万元。

(二)对淡季旅游团队奖励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旅游淡季,旅行社完成团队游客核定基数后,对新增旅游团队(20人以上为奖励团队,团队核定基数标准根据疫情防控整体态势适时调整)给予淡季旅游团队奖励,具体为:

1.省内(非本市)游客团队核定基数为300人(含300人),超出核定基数后,按新增旅游团队游客人数,每人奖励15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每人奖励30元;

2.省外游客团队核定基数为200人(含200人),超出核定基数后,按新增旅游团队游客人数,每人奖励20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每人奖励40元;

3.入境团队核定基数为100人(含100人),超出核定基数后,按新增旅游团队游客人数,每人奖励30元,住宿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每人奖励50元;

4.对接待参加烟台推荐的老年游学旅游产品线路的团队,不设定核定基数,团队人数超过10人即按淡季旅游团队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

对旅行社在烟台市外客源地市场临街旅行社门店,宣传推广烟台“+”旅游产品线路,门店内设置宣传专栏区、视频播放区、宣传品展示区,宣传推广烟台旅游资源10家门店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城市奖励资金上限为2万元。

(四)对自驾游团队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车队,单次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团队3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80人),奖励人民币0.4万元;单次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团队5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130人),奖励0.8万元。

四、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各旅行社,必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团队人员信息,奖励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数据为依据。

(二)申请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自驾游团队奖励的旅行社,提前将申请计划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筛选批复后组织实施。接待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淡季旅游、自驾游旅游团队到达前3个工作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在旅游团队结束行程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团一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淡季旅游、自驾游团队协议,组团社传真确认件和地接社详细接待计划、酒店住房单据(邮轮除外)、景区参观票据或其收据,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齐全后(提供原始单据的第二份可提供复印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推广科、财务科各一份,由市场推广科、财务科、市场管理科共同审核。

(三)申请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的,应有门店设置方案(门店地址、门店所属单位、合作协议等)申报审批表以及客源地开拓奖励门店设置相关要求的图片证明材料。

五、奖励资金的审定、拨付

旅游招徕奖励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每年10月底为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日期(11-12月奖励申报纳入次年安排),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奖励额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数额,并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列入下年财政预算。

六、奖励监督管理

(一)各旅行社旅游招徕奖励申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涉及酒店、旅游景区(点)以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对旅行社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追缴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奖励资格外,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旅行社诚信“黑名单”。对给予弄虚作假旅行社出具虚假证明的酒店、旅游景区点等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零团费负团费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取消奖励资格。

(三)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旅游招徕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绩效评价情况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由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修订<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的通知》(烟文旅〔202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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