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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7-11   来源: 蓬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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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依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落实: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护理费标准应根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2、调整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烟台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烟民201648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由原每人每月377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2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由原每人每月30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19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原每人每月226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15元。


3、规范发放。护理费的发放范围为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对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轮流休养期间享受的护理费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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