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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K21257521K/2022-05741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日期: 2022-06-06
发布机关: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PLDR-2022-0020001
标题: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烟蓬政办发〔2022〕10号 有效性: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烟蓬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为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完善我区征收土地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公开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

土地征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依法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准。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区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和村(居)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镇(街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图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标的物,可抽调相关单位专家参与确定规格及标准。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根据征收地块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可由政府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参与。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调查情况共同签字确认,并由被征地村出具征地调查情况说明;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三)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组织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独选址项目评估主体为申请用地单位,非单独选址项目评估主体为区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区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因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政法、信访、财政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召开评审会,对土地征收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区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街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村(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围、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异议反馈渠道、听证有关要求等内容。方案拟定后,连同《征收土地所有权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确认表》一并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五)依申请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区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补偿登记表,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不签订协议的,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及所属镇(街道)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

(七)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存入相关专户,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出具征地准备金到位证明和社保资金到位证明。

(八)依法组织报批。区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九)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区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居)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土地腾退要求、资金拨付时间、行政救济方式等内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相关权利人并组织实施。

(十)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区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同级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十一)交付土地。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征收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区政府成立征收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征收土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评估拆迁工作,协调被征地村和相关权利人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并在征地批复后组织开展补偿拨付和清表等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及时组卷报批。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准备金、社保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指标费等征地有关费用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核算。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收土地工作,保障全区征收土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5日。


附件:1.蓬莱区征收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蓬莱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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