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蓬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烟台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蓬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pldqb@yt.shandong.cn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烟台市蓬莱区钟楼东路51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265600。

3.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请来电0535-5955015    联系人:张大伟   

4.互联网方式:点击页面中“我想要提意见”可在线提交。


草案内容:
解读内容:

一、起草背景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区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相关数据测算,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已经达到机动车排放量的近六成。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机械排放污染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四)《烟台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

(五)《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

三、《通告》起草过程

《通告》起草完成后征求了相关镇街、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中心、区水务局等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明确实施标准。《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域。蓬莱主城区(西至小泰山西路,南至228国道,东至振兴路,北至海边)、南王街道驻地(西至南王村西桥头,东至银川路,南至站前路(火车站北东西路),北至228国道)、北沟镇驻地(东至北沟镇中学,南至张家街,西至疏港路国道南侧道路部分,北至228国道)、小门家镇驻地(西至小门家派出所大门,东至陡山大桥,南至隋窑桥,北至高速高架桥)、大柳行镇驻地(西至大柳行镇卫生院,东至小柳行村碑,南至宏福凯源大酒店限高杆,北至大柳行镇原敬老院)、刘家沟镇驻地(西至茂盛生态园路,东至府东路,南至刘家沟夜市路,北至228国道)、村里集镇驻地(西至村里集家属楼,东至农业银行,南至十字路口,北至家家悦)、大辛店镇驻地(西至虎山路,东至状元顶南路,南至南环路,北至牟黄路)。

(五)明确监督管理。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意见内容:
反馈内容: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划定蓬莱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在蓬莱区政府网站进行了30天的公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意见建议1条,经评估不予采纳。

意见建议:企业日常环保清扫用设备排放标准放宽至国二排放。

不采纳理由: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相当于几十辆甚至上百辆小汽车,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加严高排放禁用区域管控、提高排放标准、推进老旧机械淘汰更新,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需要广大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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