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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K21257521/2022-07797 成文日期: 2022-04-30
发布机构: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来源: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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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蓬莱区印发了《烟台市蓬莱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简称《规定》),为加深对《规定》的理解,更好的推进落实,现将该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烟安〔2021〕1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烟蓬安〔2021〕29号)《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蓬政发〔2017〕21号)等,结合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制定 。

二、起草目的

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5章49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4条。本章主要明确了《烟台市蓬莱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5条至第7条。本章主要明确规定了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对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8条至第41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中央、省、烟台市及蓬莱区级企业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42条至第47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季度例会、述职、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48条至49条。本章主要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日期。

四、主要特点

《规定》进一步明确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体制和制度,在上级文件的基础上,深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细化厘清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对烟台市与我区不一致的部门职责进行了分解。

五、政策专员

联系人:李景志

联系方式:335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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