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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4MB28514665/2022-06200 成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机构: 蓬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来源: 蓬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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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烟退役军人发〔2022〕8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三、主要内容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2、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3、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4、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

5、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参核)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645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四、调整标准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现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06670

116270

因公

103300

111560

因病

99910

106900

二级

因战

96530

105220

因公

91450

98770

因病

88030

94190

三级

因战

84700

92320

因公

79600

85970

因病

74550

79770

四级

因战

69420

75670

因公

62670

67680

因病

57590

61620

五级

因战

54220

59100

因公

47410

51200

因病

44030

47110

六级

因战

42360

46170

因公

40080

43290

因病

33860

36230

七级

因战

32200

34780

因公

28820

30840

八级

因战

20330

21960

因公

18610

19910

九级

因战

16890

18240

因公

13560

14510

十级

因战

11860

12810

因公

10140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别

类别

原标准

现标准

烈属

孤老

33920

36970

一般

33860

36910

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

孤老

29140

31470

一般

29080

31410

病故军人遗属

孤老

27420

29340

一般

27360

29280


附件3:

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定补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老     复    员    军    人

类    别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

孤老

一般

孤老

一般

孤老

一般

在乡

原标准

26680

26560

26240

26120

26180

26060

现标准

29680

29560

29240

29120

29180

29060

类别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原标准

8400

9000

现标准

9000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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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二、政策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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