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详细名单如下:
上述违法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交通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单条违法罚款贰仟元以上的(含贰仟元),违法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