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1-05-20
  • 发布会介绍:2021年5月18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今天请来了区住建局副局长李海波同志,向大家介绍《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对《实施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发布单位:蓬莱区住建局
  • 相关文件: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会现场
文字实录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副科长(代理)  付高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蓬莱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付高建。欢迎出席由区住建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2021年5月18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今天请来了区住建局副局长李海波同志,向大家介绍《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对《实施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区住建局副局长李海波同志对《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做介绍。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海波: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相关内容。随着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断增多及经济社会水平不断提升,我区物业行业整体水平难以满足市民对高质量物业服务的需求,造成物业管理投诉率居高不下。结合撤市划区后实际情况,由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在充分征求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等相关单位的建议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通过该文件,进一步整合了镇街、住建、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力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加强对我区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提升物业行业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问题,提升市民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与社会文明进步。

借助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机会,请各新闻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助推我区物业行业有序、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副科长(代理)  付高建:

接下来仍旧请李海波同志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做解读。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海波:

好的。我继续就《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为大家做简要介绍。《实施意见》包含六部分内容,对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用房配建、物业规范管理、行业监管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提供配套细化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可行性,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该文件规定了物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各职能部门在我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形成治理合力。二是实施因地制宜的物业管理模式。该文件对新建小区、已建成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程序进行了分类阐述,要求根据物业项目房屋建设、环境配套、业主意愿等情况,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落实小区物业管理。三是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该文件规定了我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建比例、用途、产权归属等,规范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推进物业行业规范化管理。该文件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程序,规范物业企业履职行为,推进物业行业市场有序发展。五是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该文件规定了社区—镇街—区级三级调处体系内容及矛盾纠纷调处程序,完善了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提升物业矛盾化解效能,实现预防矛盾、分流矛盾、化解矛盾的效果。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副科长(代理)  付高建:

下面进行记者提问环节。

融媒体中心记者:

我想请问如何确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海波:

根据物业项目房屋建设、环境配套、业主意愿等情况,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新建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正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未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中,具备条件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或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小区,由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护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

融媒体中心记者:

请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建比例及使用要求是什么?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海波:

新建物业项目必须按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含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5‰配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不得设置在储藏室、地下车库等地下或半地下设施或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或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处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抵押、销售、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作为城管执法、治安管理、居委会等用房使用。

融媒体中心记者:

请问哪个部门负责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海波:

通过出台该文件,建立社区—镇街—区级三级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属地镇街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矛盾纠纷涉及供水、供电、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专业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参与调处。

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副科长(代理)  付高建:

好,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希望大家能充分宣传好、解读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内容,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区物业行业发展,及时宣传报道我区物业行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为《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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