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南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街道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动物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由政府负总则,“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南王街道办事处成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指挥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农业副主任任副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街道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工作。小组具体成员单位由兽医站、财政、工商、民政、交通、卫生院、广播站、派出所以及有关部门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兽医站。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地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
(二)部门职责
1、兽医站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根据上级指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扩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的应急物资等;
(9)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卫生院: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3、财政所:负责扑灭、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购置,并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工商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活动。
5、民政: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交通: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兽医站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点。
7、林业站:负责监视野生动物及其疫情的通报。
8、广播站: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9、派出所:按照各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兽医站,做好治安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监测
兽医站认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预警预报疫情。
二、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村的疫情联络员(村主任);
(2)畜牧兽医站;
(3)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4)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
(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禽流感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疫情经确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立即分别向市畜牧局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和现场诊断结果、饲养户生产和免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疫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四、疫情信息的公布
6、兽医站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指挥部应当立即召集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启动重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同时启动应急专项资金和物质;并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第四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病的禽及同群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离场所应选择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所在的独立的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农村散养户,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本街道发现疫情时,由兽医站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转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行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受威胁区:县及相关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禽类进行疫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督,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镇兽医站、镇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乡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扑杀
初步诊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病禽进行扑杀,按规定分类告登记造册。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污染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畜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3、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方式处理;
4、粪便等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取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疫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怖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必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体贮存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镇郊区建设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源扩散。
二、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每年财政预算中合理的设立专项储备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街道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预以表彰和奖励。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小组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南王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