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和烟台驻蓬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我区实际,区应急局起草了《烟台市蓬莱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修订稿),经征求12个镇(区、街道)、区委编办、区发改局等36个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意见,由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形成本稿。现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烟台市蓬莱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共五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等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政府职责,共三条。明确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安委会工作内容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共三十六条。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的总体规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共五条。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相关补充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是融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核心要求,在行政责任制方面,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是吸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有关内容,使得行政责任制既跟紧法律法规又适度超前。
三是突出制度建设,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问题,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着力健全完善制度,推动形成长效机制。